遺失物招領公告
2024/11/15
一、說明
(一)本館員工及民眾於佛陀紀念館拾得之遺失物,依規定每月15號於本館官網公告招領,招領期限為1個月。
(二)受理遺失物之領取時間以佛陀紀念館開館時間為基準。
二、領取方式
(一) 親自領取:遺失人請出示可供查明身份之證件正本,經佛館核對無誤,並於BMM-102-05-2021「遺失/拾獲物紀錄表」登錄相關資料及簽章後,予以發還。
(二) 委託領取:遺失人得填具BMM-102-08-2021「佛光山佛陀紀念館遺失物代領委託書」(於網頁下載),委託專人領取。受託人請出示可供查身分之證件,經佛館核對無誤,並與BMM-102-05-2021「遺失/拾獲物紀錄表」登錄相關資料及簽章後,予以發還。
(三) 郵寄:遺失人電郵可供查身分之證件,提供郵寄地址。經佛館核對無誤,並與BMM-102-05-2021「遺失/拾獲物紀錄表」登錄相關資料及簽章後,予以發還(貨到付款)。
三、公告後未領取之作業
(一)若遺失物為金錢及信用卡或金融卡、身份證、健保卡、護照及駕照等重要證件,官網招領公告逾一週未領,將依民法第804條規定交存佛館所屬轄區之警察機關(含無主拾得遺失物清冊與遺失物)。由佛館交安組交由在地管轄之警察機關處理。
(二)若遺失物經警察局公告招領仍無人認領時,於警察局通知佛館領回時:
1、 拾獲人非佛館,應請警察局依民法第807條規定辦理。
2、 拾獲人為佛館,自警察局領回之遺失物,由承辦人處理。
3、 若遺失物為無法辨識所有人且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之遺失物,依民法第807-1條,官網招領一個月後未領取,由佛館取得遺失物所有權並代為處理。
四、本處理原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民法處理遺失物之相關規定辦理。